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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民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吴继明与王玉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继明,王玉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继明,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上诉人吴继明因与被上诉人王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桦川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6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出现新证据,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6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王丙林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