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民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吴继明与王玉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继明,王玉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继明,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上诉人吴继明因与被上诉人王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桦川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6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出现新证据,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6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王丙林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