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刑初152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刚,无业。被告人陈刚因涉嫌犯容留���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刚在其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家中、其车内等地,先后3次容留张某(另行处理)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8月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刚在苏州市吴江区南北快速干线松陵镇菀坪公交车站台附近其车内,容留张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2.2016年8月13日晚上,���告人陈刚在苏州市吴江区南北快速干线平望段长湖申线大桥附近其车内,容留张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3.2016年8月15日晚上,被告人陈刚在其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的家中,容留张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被告人陈刚因涉嫌吸食毒品被传唤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陈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现场检测记录、检查笔��、发破案经过、吸毒成瘾认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