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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长春市全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众豪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全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吉林省众豪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720号原告:长春市全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辽宁路1号春铁大厦B栋1805室。法定代表人:李安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舒,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省众豪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永长路交汇北奇星河湾14幢2单元404室。法定代表人:周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全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众豪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全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长春市全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