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3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杜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杜艳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3875号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镇苏锡路228号。法定代表人:戴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慧,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艳红,女,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杜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万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