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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12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海盐县华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临安银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彭银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华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临安银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彭银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222-2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华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沈荡大桥东堍,组织机构代码14682964-7。被执行人杭州临安银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市太湖源镇青溪街26号,组织机构代码55794941-6。被执行人彭银香,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在执行海盐县华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临安银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彭银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临安银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彭银香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29187.94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529187.94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权利人海盐县华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22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冯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曹雪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