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7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952号原告:陈某。被告:吴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苒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