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5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永虎与王子友、罗素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虎,王子友,罗素飞,陈新民,梁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5597号原告:罗永虎(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华,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友(身份证号码3326031977********),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罗素飞(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陈新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梁美女(身份证号码3302251974********),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罗永虎与被告王子友、罗素飞、陈新民、梁美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变更后):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与违约金(其中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并承担诉讼与保全费用。案件受理后,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裁定对被告陈新民、梁美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民主街13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的房屋产权进行诉讼保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罗永虎诉讼代理人罗永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子友、罗素飞、陈新民、梁美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子友与被告罗素飞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4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陈新民与被告梁美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7年10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0月26日,被告王子友、陈新民共同向原告罗永虎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8%,到期后利随本清,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逾期期间每天按应还未还款项的5‰支付违约金,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后,被告未偿本付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子友、罗素飞、陈新民、梁美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罗永虎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以及律师代理费7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0元,减半收取计172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2990元,由被告王子友、罗素飞、陈新民、梁美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赵陈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杨 欣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和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