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飚与被执行人陈勇英、米文平、周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陈某,米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417号申请执行人丁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米某。被执行人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米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62****05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62****05账户存款人民币157326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 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