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鲁垚垚与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垚垚,徐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629号原告:鲁垚垚,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徐磊,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鲁垚垚与被告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原告鲁垚垚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垚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垚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垚垚负担。审 判 长 禹伯森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俞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