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5民初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运河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君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运河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君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02040号原告:杭州运河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台州路2号运河上街商业中心509室。法定代表人:沈建妹,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宁宁、徐晓安,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君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同协路28号1-13楼607室。法定代表人:顾水林。委托代理人:严至国,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运河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君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将本案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欠缴租金、物业费和市场推广费共计10000元,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并于2016年10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君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运河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君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运河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运河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莫依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