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6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谢远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远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6执1289号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谢远超,男,1981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谢远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谢远超于2016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日起至给付日止按约定利率9.2925‰计算利息。二、被告谢远超自合同届满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9.2925‰的50%计算支付违约金。受理案件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吉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