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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5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龙青松与山予城业委会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綦江区文龙街道山予小区业主委员会,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5824号原告龙某,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李世洪,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綦江区文龙街道山予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文龙街道山予城小区内。被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84号。原告龙某诉被告綦江区文龙街道山予小区业主委员会、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龙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龙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陈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