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财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尹桥辉、喻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桥辉,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财保42-1号申请人尹桥辉,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尹刘寄,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喻华,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湘0124财保4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喻华向本院交10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并向本院申请解除裁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喻华名下的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扣押。审 判 长 李士忠代理审判员 文 学代理审判员 易 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殷 灿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