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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财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尹桥辉、喻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桥辉,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财保42-1号申请人尹桥辉,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尹刘寄,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喻华,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湘0124财保4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喻华向本院交10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并向本院申请解除裁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喻华名下的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扣押。审 判 长  李士忠代理审判员  文 学代理审判员  易 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殷 灿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