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7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邱佳乐,邱佳淇与邱赞群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7648号申请执行人邱XX。申请执行人邱XX。法定代理人黄X,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XXX。被执行人邱XX,户籍地址广东省XXX。上列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邱XX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邱XX、邱XX2011年9月之前的抚养费各3万元;被执行人邱XX于2011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邱XX、邱XX抚养费各1500元,分别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国土、工商、车管、证券、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卫良执行员 计 晴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倩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