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庄亚利与周俊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亚利,周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庄亚利,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周俊伟,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亚利与被执行人周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俊伟所有的汽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俊伟所有的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翁金财执行员 刘国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仙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