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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8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前一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前一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8138号原告:广州市前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道福元南路4号305房,注册号440106000451861。法定代表人:阮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萍,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伟方,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布路39号南侧、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106000063094。法定代表人:邓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前一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前一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广州市前一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广州市前一贸易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前一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72元减半收取5086元,由原告广州市前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毕杰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菁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