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2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唐卫林与陈艳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卫林,陈艳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2民初1060号原告唐卫林。被告陈艳萍。原告唐卫林与被告陈艳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唐卫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卫林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卫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唐卫林负担。审判员 蒋文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俊罡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