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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玉蕾、陈龙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玉蕾,陈龙年,唐方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016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1659号1A-5A。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清,该公司博望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郑玉蕾,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被告:陈龙年,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唐方翔,男,1990年6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玉蕾、陈龙年、唐方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解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