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成与徐州市金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市金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奇瑞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57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奇瑞分公司。负责人丁某。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鼓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房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过程知悉。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奇瑞分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文庆执行员 梁 波执行员 赵广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家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