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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2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1)管媚芳与张爱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媚芳,张爱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304号申请执行人管媚芳,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张爱连,女,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管媚芳与被执行人张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爱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张爱连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爱连名下无足额的存款,在本市没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爱连其夫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拍卖成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行为,本院已通过乐清电视台予以曝光并已录入失信名单。现被执行人张爱连尚欠申请执行人管媚芳执行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3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 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