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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杰与肖珂、刘湘慧、湖南华毅印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湖南华毅印务有限公司,肖珂,刘湘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湖南华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马工业园楚天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卫革,董事长。被执行人肖珂,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被执行人刘湘慧,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申请执行人李杰与被执行人湖南华毅印务有限公司、肖珂、刘湘慧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杰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贺雪军代理审判员  肖 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