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攀高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元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攀高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元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4096号原告重庆市攀高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渝东建材市场13栋一单元,组织机构代码915002317530910156。法定代表人刘增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艳玲,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元奎,男,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攀高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元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攀高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准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攀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攀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先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俊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