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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邹祥文申请执行自贡市玉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吴健康、荣县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祥文,自贡市玉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吴健康,荣县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67-5号申请执行人邹祥文,男,1968年8月14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自贡市玉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吴健康,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健康,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荣县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吴健生,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沿滩民保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①被执行人自贡市玉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荣县55-101、55-201、55-301、55-401号,②被执行人荣县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52号;鼎新镇26-33号;鼎新镇26-33-1号;鼎新镇26-28,29,30,31号;鼎新镇22-22号;鼎新镇21-12、14、16、18、20、22号;鼎新镇29、31、33、35、37号、21-2、4、6、8、10号;鼎新镇39、41、43、45-1、3号;双石镇、石镇2号;双石镇1号,③被执行人吴健康所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126-2-201、旭阳镇126-9、126-10、旭阳镇26-11、126-12号;旭阳镇50-201、旭阳镇50-2、旭阳镇50-3号;旭阳镇188-5-602号;鼎新镇26-17号的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①被执行人自贡市玉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55-101、55-201、55-301、55-401号,②被执行人荣县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52号;鼎新镇26-33号;鼎新镇26-33-1号;鼎新镇26-28,29,30,31号;鼎新镇22-22号;鼎新镇21-12、14、16、18、20、22号;鼎新镇29、31、33、35、37、21-2、4、6、8、10号;鼎新镇39、41、43、45-1、3号;双石镇、石镇2号;双石镇1号,③被执行人吴健康所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126-2-201、旭阳镇126-9、126-10、旭阳镇26-11、126-12号;旭阳镇50-201、旭阳镇50-2、旭阳镇50-3号;旭阳镇188-5-602号;鼎新镇26-17号房屋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曾 梅审 判 员  范 彦代理审判员  刘原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