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0325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明会、陈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明会,陈定文,陈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黔03**民初1327号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冯勤慧,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熊会芬,该社上坝信用社主任。被告:王明会。被告:陈定文。被告:陈川。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明会、陈定文、陈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韩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