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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云龙与张艳英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龙,张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李云龙,男,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张艳英,女,住九台区。李云龙与张艳英生效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依法预查封三被执行人张艳英丈夫李彪(死亡)违法建筑的九台区上河湾镇“嘉盛富苑小区”尚未竣工的楼房35户,待依法处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40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