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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唐善金故意伤害罪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湘11刑申44号申诉人唐善金:你因诉张造斌、严小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永中法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一审法院以唐善金提供的伤势鉴定意见书结果已构成重伤为由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以唐善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驳回唐善金的上诉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属于公诉转自诉案件,法院应予受理,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依法予以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是不成立的,1、申诉人提出“一审法院以申诉人提供的伤势鉴定意见书结果已构成重伤为由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属于因故意伤害的受理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轻伤),申诉人当时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证实唐善金属重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伤案件,故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而不属于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该项申诉理由不成立;2、申诉人提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所规定的自诉案件,而二审法院以唐善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提出控告且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从而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驳回唐善金的上诉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申诉人当时虽未提供公安机关不立案的书面答复,但有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的书面答复”的理由,经查,申诉人提供的2012年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答复系申诉人对张造斌、严小猛涉嫌渎职犯罪的控告,并非对本案张造斌、严小猛犯故意伤害罪的控告,且申诉人在本案一、二审中并未提供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二审维持不予受理的裁定没有错误。综上,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2015)永中法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查,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