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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立辉、孙凤艳、刘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立辉,孙凤艳,刘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2158号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张成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黎,该公司职员。被告:马立辉,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孙凤艳,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刘斌,男,1958年9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马立辉、孙凤艳、刘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已预交),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62.50元。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