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32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柳兴欢与元氏县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正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兴欢,元氏县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正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136号原告柳兴欢,男,汉族,1988年10月28日生,住元氏县。委托代理人刘增利,石家庄市新华联邦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元氏县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敬民。地址:石家庄市元氏县。委托代理人王会占,公司职员。被告石家庄市正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兰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委托代理人叶立新,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兴欢与被告元氏县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正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兴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兴欢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柳兴欢负担。审 判 员 张爱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焦克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