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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山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郭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山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郭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8民初829号原告黑龙江省山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五家子村。法定代表人宫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郭某某,自然简历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山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山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山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山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山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国富审判员  付 义审判员  张桂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多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