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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5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赖勇兵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勇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5刑初18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勇兵,男,汉族,初中文化。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15日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勇兵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文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勇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2月初至3月底期间,吸毒人员诸某1想吸食冰毒,打电话给吸毒人员诸某2问能不能买到冰毒,诸某2便联系了被告人赖勇兵购买冰毒。前后三次向被告人赖勇兵购买冰毒,每次一小包,每小包100元。2.2016年5月期间,吸毒人员诸某2想吸食冰毒,便通过电话被告人赖勇兵,向被告人赖勇兵购买了两次冰毒,每次一小包,每小包100元。3.2016年6月10日中午,吸毒人员陈某想要购买冰毒,经诸某2介绍后联系到被告人赖勇兵说想要购买200元冰毒。后被告人赖勇兵将200元冰毒送到紫金县散滩桥卖给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勇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等书证,证人诸某2、诸某1、陈某等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辩解及其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勇兵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冰毒而向多人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勇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赖勇兵认罪悔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勇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二、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金可审 判 员  赖碧强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