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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0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布,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0064号原告:周亚布,男,195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松沪村XXX号。原告周亚布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周亚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亚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佳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