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0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金龙与牛素涛、柏维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龙,牛素涛,柏维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0民初2133号原告杨金龙。委托代理人刘彦存,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素涛。被告柏维娜。委托代理人聂化卫,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石家庄市自强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翔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霄朋,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金龙与被告牛素涛、柏维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丙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金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彦存、被告牛素涛、柏维娜的委托代理人聂化卫、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霄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金龙诉称,2016年5月11日,牛素涛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北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石柏大街路口左转弯时,与沿北斗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通过路口的杨金龙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杨金龙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牛素涛驾驶机动车逃逸。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牛素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金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牛素涛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杨金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2733.9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牛素涛、柏维娜辩称,牛素涛、柏维娜是夫妻关系。冀A×××××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原告杨金龙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另原告的损失要求过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定。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冀A×××××号小型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员逃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公司免赔。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牛素涛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北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石柏大街路口左转弯时,与沿北斗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通过路口的杨金龙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杨金龙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牛素涛驾驶机动车逃逸。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牛素涛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杨金龙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路线行驶,故牛素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金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冀A×××××号小型轿车的车辆登记的所有人是柏维娜,牛素涛和柏维娜系夫妻关系,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杨金龙等人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为:一、医疗费7040.96元。原告杨金龙受伤后在石家庄市鹿泉人民医院住院和门诊治疗,住院16天。杨金龙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足及左踝关节皮擦伤伴软组织挫伤。有住院病案、医疗单据、诊断证明等在案佐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提交住院病案。100元/天×16天=1600元。三、营养费1600元。提交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四、误工费15200元。提交杨金龙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证明杨金龙出院后继续休息四周,提交杨金龙单位证明、营业执照、事发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劳动合同,证明杨金龙月收入6000元。误工费为6000元/月×(住院16天+出院后60天)=15200元。五、护理费4693元。提交杨金龙住院病案、诊断证明,护理人员王青兰单位的证明,证明王青兰工资3200元/月。护理费为3200元/月×(住院16天+出院后28天)=4693元。六、交通费1200元。七、车损1200元。提交购电池票据。八、拖车费200元。针对原告杨金龙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保险公司:一、医疗费应扣除20%非医保类用药;二、误工费认可住院期间和出院后28天,标准按照农林牧渔业行情计算,原告未提交完税证明及需要院外休息医嘱;三、护理费认可住院期间,标准按照原告提交的标准计算;四、伙补无异议;五、营养费认可20元/天,计算住院期间;六、交通费认可200元;七、电动车电池的发票不予认可,且原告提交的票据显示价格与实际不符;八、拖车费认可。牛素涛、柏维娜:同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交通事故发生后,牛素涛预付杨金龙赔偿金1900元。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明的该交通事故事实属实,出具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冀A×××××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牛素涛、柏维娜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对原告杨金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杨金龙提供的证据,其请求赔偿的损失依法认定为:医疗费7040.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住院16天+出院后4周)×30元/天=1320元、误工费(住院16天+出院后4周)×52409元/年(职平工资)=6318元、护理费3200元/月×住院16天=1707元、交通费500元、车损200元、拖车费200元,以上损失计18885.96元。原告杨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冀A×××××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出理赔,并将理赔款直接支付原告杨金龙,故杨金龙的损失18885.96元,由保险公司理赔。牛素涛的垫付款1900元,杨金龙应当返还,该垫付款保险公司可直接支付牛素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原告杨金龙保险理赔款16985.96元、支付被告牛素涛垫付款1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计595元,由被告牛素涛、柏维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丙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