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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8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俞伟忠与陈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伟忠,陈忠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8147号原告:俞伟忠,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陈忠红,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俞伟忠为与被告陈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伟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忠红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伟忠起诉称:被告于2007年4月份开始到年底向原告赊购棉纱,经结算共欠货款59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每年支付利息6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偿还。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9000元,并支付利息36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3000元,利息6000元。被告陈忠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俞伟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陈忠红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3000元,08-09年利息6000元。本院认定:该证据系原、被告之间发生买卖关系的直接书证,原告保��其真实性,本院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陈忠红向原告俞伟忠购买棉纱。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尚欠货款共计53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货款53000元,另加08-09年利息6000元,共计59000元。后被告一直未清偿欠款。本院认为,原告俞伟忠与被告陈忠红之间的买卖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3000元,利息6000元,有其亲笔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被告未及时清偿,显属违约。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约定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忠红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忠红应支付原告俞伟忠货款人民币53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合计59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陈忠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陈忠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燕峰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人民陪审员  蒋栋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朱国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