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保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848号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太行大道与韭山路南延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56514382-6。法定代表人段朋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彬,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保红,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住辉县。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保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保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2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32.5元、执行费666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杨保红因患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致下肢瘫痪,已丧失劳动能力。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