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良与被告白剑冰、吴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良,吴伟庆,白剑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564号原告:王秀良。被告:吴伟庆。被告:白剑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良与被告白剑冰、吴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良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退还原告4200元,下剩2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建 华审判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刘旺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兵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