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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执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洁与兰州宇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洁,兰州宇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2执00751号申请执行人:张洁,女,1984年6月12日生。被执行人:兰州宇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珍。申请执行人张洁与被执行人兰州宇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04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洁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2民初004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永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