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81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初2941号原告陈某。被告秦某。原告陈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由于性格差异太大,根本无法沟通,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3月被告外出工作后,从此原、被告两地分居。原告本以为距离能让双方矛盾缓和,但事与愿违。即使双方短暂在一起,也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秦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其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3月,被告去外地打工后,双方接触渐少。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较长时间的恋爱,有一定的婚前基础,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感情。近来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系双方缺少沟通所致。只要原、被告双方多沟通交流、互相关心和包容、互相爱护,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原告提出离婚的主张,缺乏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秦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 判 长 袁 辉审 判 员 章建忠人民陪审员 黄晓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