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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力青与遵化市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青,遵化市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0470号原告:王力青。被告:遵化市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理人:肖伯利。委托代理人:韩晓红。原告王力青与被告遵化市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力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遵化市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现市场房价退还原告房款328354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4月3日,原告以328354元购置被告开发的舒春商城小区12层1201室,2012年原告在所居住的房内发现裂缝漏水情况后找到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后,发现该房屋无封顶,仅用彩钢瓦搭建。数年后,因彩钢瓦被雨水浸泡而漏水,同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原告楼下居住,其为了扩大客厅使用面积将原告承重墙拆除,致使原告无法在此房屋继续居住。据了解,被告承建的舒春商城住宅楼规划立项为11层,该12、13、14层均属违章建筑,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经本院对外委托,2016年7月12日,唐山中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1、厨房瓷砖墙面漏水原因,是由于楼上厕所未做好向下渗水所致。2、通往主卧的走廊东端吊顶处渗漏原因,是由于彩钢屋面开窗部位四周封闭不严所致。原告对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重新鉴定,要求鉴定机构对12层以上是否存在违建和质量问题作出答复。本院向唐山中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发出补充说明函,但因原告未继续交纳鉴定费用,该鉴定中心未予函复。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的主要依据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和涉案房屋系违章建筑。针对房屋质量问题,因原告未继续交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机构未能出具补充鉴定意见;针对原告所称涉案房屋系违章建筑,经查,原告已取得涉案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书,就其所诉涉案楼层没有规划、系违章建筑,并非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范畴,其应向相关行政机关反映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力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80元退还原告王力青。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静波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晓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