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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民终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2016)湘11民1873号上诉人姜国胜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国胜,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民终18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国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志成,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宝山,冷水滩高科园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山,冷水滩高科园司法所所长。上诉人姜国胜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国胜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07年至2016年被克扣的拆迁房屋过渡费及利息78,1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强征用地,不按政府相关规定足额发放过渡费,姜国胜一家九口人应按每月450元而不是200元计付房屋拆迁过渡费,本案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辩称,本案是合同纠纷,应属民事诉讼范畴,我们并未克扣姜国胜的房屋拆迁过渡费,姜国胜的家人另有安置,我们已依合同履行完毕,请求驳回姜国胜的上诉请求。姜国胜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财产78,1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湖塘村征地拆迁,为支持政府工作,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4日签订《永州市凤凰经济开发区冷水滩工业办事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补助原告周转金每月200元10个月计人民币2000元,搬家补偿300元,合计23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领取了补偿款。2015年11月被告将安置土地交付给原告,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依据永州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2日永政发(2003)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认为被告每月补给原告200元是错误的,当时协议认定原告家庭人口9人,应当按照7人以上的450元/月计算,酿成本案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姜国胜与被告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的《永州市凤凰经济开发区冷水滩工业办事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体现了双方自主意思,真实有效;被告已按合同履行义务,合同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要求增加安置过渡费,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姜国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2元,由原告姜国胜承担。二审期间,姜国胜向本院递交了其于2014年写的一份《报告》拟证明姜国胜知道政府相关文件后认为被上诉人克扣了自己250元每人每月的过渡费,并一直主张权利。被上诉人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质证认为本《报告》己方没有收到过。本院认证认为,该《报告》不是新的证据,一审法院审理时姜国胜应递交而未递交,现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时姜国胜在庭审时自认2009年自己已经知道政府的相关补偿标准,即《永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03]9号文件。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到底克扣了姜国胜的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费没有。因为本案是合同纠纷,而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而成的,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现姜国胜提出是被上诉人克扣过渡费,应按每450元每人每月,而不是200元每人每月补偿,属于有重大误解或被欺骗,但并无证据证实且即使属实,据姜国胜本人陈述其已于2009年即已知道政府的补偿文件,姜国胜如有异议,应在其知晓政府的补偿标准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现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姜国胜多年来并没提出异议(其提供的证据也是2014年才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本案既然是民事合同纠纷,应属民事案件受理范畴,姜国胜上诉提出本案不属民事审判而应作为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审理的上诉请求也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上诉人姜国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2元,由上诉人姜国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爱民审 判 员  刘志军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卢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