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田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5刑初112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爱玲,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人田某,男,汉族,1965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小学文化,无职业。2016年5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300元罚款;同年5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惠检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以被告人田某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年9月2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洁琼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爱玲,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酒后因故携带二把菜刀到石嘴山市惠农区尾闸镇聚宝新村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李某家,遭到李某丈夫被害人雷某的轰赶,被告人田某便用携带的菜刀将被害人雷某砍伤。经鉴定,雷某面部裂创评定为轻伤一级;左手裂创愈合及左手拇指伸肌腱断裂、示指伸肌腱部分缺如断裂、环指、小指指深屈肌腱断裂均评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持械伤害被害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诉称,2016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酒后持刀故意砍伤其身体,造成其面部轻伤一级、左手轻微伤,损伤程度预计九级伤残。为此,要求:1、追究被告人田某的刑事责任;2、由被告人田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5889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4009元、误工费16313元(按照2016年宁夏农、林、牧、渔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152元,计算4个月)、护理费1523元(按照2016年宁夏农、林、牧、渔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152元,计算1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4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00744元。针对上述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爱玲提交2016年5月10日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出院证、疾病证明书、住院费及门诊费收据、交通费发票等证据。被告人田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提出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无异议,但无能力赔偿。对雷某提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有异议,认为交通费与护理费系重复计算,残疾赔偿金不成立,不同意赔偿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雷某妻子李某见面后一起吃饭、喝酒。当日15时许,李某返回其住所石嘴山市惠农区尾闸镇聚宝新村四队,田某携带二把菜刀以给李某送药为名来到李某住所,此时正值雷某在家。雷某持铁火棍轰赶田某时,田某持携带的二把菜刀砍伤雷某。5月11日,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对田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5月19日、8月24日,经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雷某面部裂创评定为轻伤一级;左手裂创愈合痕及左手拇指伸肌腱断裂、示指伸肌腱部分缺如断裂、环指、小指指深屈肌腱断裂均评定为轻微伤。同时查明,2016年5月10日,雷某在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1.左手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2.左手拇指伸肌腱断裂;3.左手示指伸肌腱部分缺如断裂;左手食指背部皮肤逆行撕裂;4.左手环指、小指指深屈肌腱断裂;5.头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6.左手第4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当日住院至5月24日出院,住院14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一月、每二周复查一次。雷某支付住院费13579.29元、门诊费430.17元,合计14009.46元。9月7日,雷某复查时遗嘱建议继续休息一周、补充营养;雷某系农民,2016年宁夏农、林、牧、渔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152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爱玲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一、刑事部分证据1、物证。铁质菜刀二把:一把长约15厘米、宽5厘米;一把长约15厘米、宽3厘米;2、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雷某妻子李某分别于2016年5月10日15:14时、5月24日10:09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被告人田某持刀在惠农区尾闸镇聚宝新村被害人雷某家将雷某砍伤,后经鉴定雷某为轻伤一级;3、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田某出生于1965年1月17日,犯罪时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疾病证明书。证实2016年5月10日,被害人雷某经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诊断:⑴左手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⑵左手拇指伸肌腱断裂;⑶左手示指伸肌腱部分缺如断裂;⑷左手环指、小指指深屈肌腱断裂;⑸头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罚款专用票据。证实2016年5月11日,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因被告人田某持刀在惠农区尾闸镇被害人雷某家砍伤雷某,对田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交付石嘴山市行政拘留所执行;6、证人李某证言。证实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雷某妻子李某有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5月10日8:30时许,李某从其住所惠农区尾闸镇聚宝新村到宁夏第五人民医院石嘴山中心医院看病时与田某见面,并一起吃饭、喝酒。当日14时许,李某把药放在餐厅餐桌上回到其住所,田某随后亦到达李某住所。李某看见田某便让田某离开,田某不走并走进屋里。雷某持一根铁火棍往外推搡田某,田某从身上拿出二把菜刀对雷某挥砍,致伤雷某面部和左手。雷某将田某按倒在床上,李某夺下田某手中的菜刀,并报警;7、证人付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来到付某家。二人说话间付某出门买烟,回来时看见田某从屋里出来,说也要买烟便离开。5月11日,侦查机关带田某指认现场时,付某发现家中丢失两把菜刀;8、归案经过。证实经被害人雷某指认,2016年5月10日19时许,侦查机关传唤被告人田某后,田某供述了其故意伤害雷某的事实;9、被害人雷某陈述。证实2016年5月10日14时许,被害人雷某在家喂鸽子,因家门没上锁,被告人田某手里拿着装有药和看病片子的塑料袋直接进来,雷某让田某出去,田某从腰间抽出两把菜刀砍向雷某脸颊和左手,雷某将田某按倒在床上后,让妻子李某将田某手中的菜刀夺走;10、被告人田某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田某与李某有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5月10日上午,李某到宁夏第五人民医院石嘴山中心医院看病时与田某见面,二人一起吃饭、喝酒。李某离开餐厅后,田某来到付某住所惠农区清真寺小区,从付某家拿走两把铁质菜刀到李某住所给李某送药。田某进门后,李某的丈夫被害人雷某持铁棍推赶田某,田某用随身携带的两把菜刀挥砍雷某,划伤雷某脸部和手,田某与雷某撕扯过程中,雷某将田某按倒在床上,田某手中的菜刀被抢走;11、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石)公(刑)鉴(临床)字(2016)09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6)1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补充检验鉴定书》。证实2016年5月19日、8月24日,经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雷某面部裂创评定为轻伤一级;左手裂创愈合痕及左手拇指伸肌腱断裂、示指伸肌腱部分缺如断裂、环指、小指指深屈肌腱断裂均评定为轻微伤;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田某辨认案发现场情况、辨认作案工具情况。二、附带民事诉讼证据1、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出院证。证实被害人雷某因⑴左手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⑵左手拇指伸肌腱断裂;⑶左手示指伸肌腱部分缺如断裂、左手食指背部皮肤逆行撕裂;⑷左手环指、小指指深屈肌腱断裂;⑸头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于2016年5月10日至同年5月24日在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一月,每二周复查一次。同年9月7日,医嘱建议继续休息一周,定期复查,补充营养;2、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票据。证实被害人雷某住院期间支付住院医疗费13579.29元、门诊医疗费430.17元,合计14009.46元;3、交通费票据78张。证实被害人雷某住院及出院后复查期间,支付一定数额交通费。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持械砍伤被害人雷某,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田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雷某人身损害,田某应当赔偿雷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雷某主张的医疗费14009.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田某无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雷某系农民,自2016年5月10日住院治疗,出院后至9月7日,医嘱建议继续休息一周,应当休息至9月15日,但雷某只主张按照2016年宁夏农、林、牧、渔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152元标准,要求田某赔偿4个月误工费合计13051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雷某索要误工费16313元属计算错误,本院不予支持;雷某妻子李某系农民,雷某主张按照2016年宁夏农、林、牧、渔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152元计算14天护理费,即152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雷某主张交通费500元,虽提交交通费票据,但票据中有多张连号票据,本院酌情支持300元;雷某在住院期间医嘱并未建议加强营养,只是在9月7日复查过程中建议补充营养,故雷某索要1400元营养费无法律依据,本院酌情支持500元;雷某主张残疾赔偿金100744元,因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委托代理人赵爱玲关于雷某诉讼请求代理意见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田某关于护理费与交通费系重复计算的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田某关于不认可残疾赔偿金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支持雷某的物质损失合计30783.46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二、被告人田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医疗费14009.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误工费13051元、护理费1523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30783.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刘红玲人民陪审员 秦念莉人民陪审员 马玉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郝海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据《中户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赔偿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