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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2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瑞江、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富一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瑞江,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富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6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瑞江,男,汉族,1958年6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富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富一村。法定代表人:吴东生,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韩瑞江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富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富一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1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瑞江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程序违法。本案开庭时只有孙乾辉一人审理,另外两名法官并未到庭,程序违法。2.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韩瑞江是以现金方式将借款交给富一村村委会,有经办人韩建良签字,并且加盖富一村村委会公章,并且有“富一村平改借款表”予以证明,借款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韩瑞江在2005年之前一直经商,资金充裕,来源合法,以现金形式借款给被申请人合情合法。被申请人因需支出拆迁补偿款而向韩瑞江借款,这是资金的去向。并且,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被申请人认可欠韩瑞江的款项,就是数额有异议。因此,原审法院驳回韩瑞江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二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经查二审卷宗,二审开庭时合议庭成员均到庭参加庭审,韩瑞江主张二审开庭时仅一名法官参加庭审,缺少依据。关于韩瑞江在原审中所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与富一村村委会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韩瑞江虽提交了由富一村村委会出具的收据5张,但是韩瑞江主张的借款涉及的金额较大,且均发生在韩瑞江担任富一村村委会主任期间,韩瑞江也并未提交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资金的来源、款项的交付、交付方式等,富一村村委会对上诉借款及利息均不认可,原审法院认定韩瑞江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富一村村委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瑞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京山代理审判员  习 静代理审判员  葛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尹明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