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0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杏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0242号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福园小区20栋一楼。法定代表人:徐永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海波,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石门县,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亦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杏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1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33.08元,由原告负担,其余33.0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米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