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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7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东与孟庆胜、杨秀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孟庆胜,杨秀荣,曹多兵,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7554号申请人:李东。委托代理人:汪浩,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晶,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孟庆胜。被申请人:杨秀荣。被申请人:曹多兵。被申请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1号御景湾3幢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77900Y。法定代表人:孟庆胜,总经理。申请人李东诉被申请人孟庆胜、杨秀荣、曹多兵、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孟庆胜、杨秀荣、曹多兵、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担保人李东以其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澜溪镇花园32幢502室房屋(房地权蜀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庆胜、杨秀荣、曹多兵、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对李东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澜溪镇花园32幢502室房屋(房地权蜀字第××号)予以查封,限制产权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崔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