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2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诉龚承先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承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22刑初3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承先,男,1954年9月2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退休教师,四川省荥经县人,户籍所在地为自贡市,现住荥经县。2015年10月21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辩护人邬俊,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承先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延期审理,同年7月28日恢复庭审。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爱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承先及其辩护人邬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以来,被告人龚承先为宣扬法轮功邪教,在其家中利用电脑等工具,从网上浏览、下载、制作法轮功邪教内容的资料,并将部分标语在荥经县境内进行张贴。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龚承先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时查获《法轮大法》、《转法轮》等法轮功宣传书刊50余册,法轮功宣传标语400余份、传单600余份,光盘75张,护身符48份,反宣币82张等物品。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物证、搜查、辨认、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承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承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承先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龚承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龚承先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龚承先为了宣扬法轮功邪教,在荥经县严道镇41号附9号家中,利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从网上浏览、下载、制作法轮功邪教内容的资料,并将部分宣扬法轮功标语在严道镇新村街41号住所附近、安靖乡崃麓村境内道路两侧进行张贴。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龚承先在家中被荥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时查获《法轮大法》、《转法轮》、《洪吟》、《九评共产党》、《明慧周刊》等法轮功宣传书刊50余册,法轮功宣传标语400余份、传单600余份、法轮功宣传光盘75张,法轮功护身符48份、反宣币82张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用于下载、打印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的电脑、打印机、各类纸张、存储介质及自制铁剑、手机、摄像机等物品,对上述查扣的物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被告人龚承先到案后,供述了在2015年9月26日在安靖乡崃麓村乡村公路边及住所周边张贴多张法轮功标语以及自2010年以来通过网络浏览、下载、制作法轮功邪教内容的资料的事实。2015年10月26日,荥经县公安局对从龚承先住所查扣的银色金属U盘一个、TF卡三张、白色Coolpad牌Y80D型手机一部、台式计算机硬盘一块内的数据进行提取并固定。2016年3月22日,经雅安市反邪教协会对涉案相关资料内容性质进行认定,在安靖乡现场勘查提取的标语、从龚承先住所查获的物品的文字、图片、视频内容、从住所查获的电脑、U盘、TF卡、手机中存储的电子数据内容,均属于法轮功邪教非法宣传内容。同年3月28日,荥经县公安局依法将部分查扣的物品还给被告人龚承先的家属。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安靖乡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崃麓村发现邪教宣传的情况报告,证实案件来源及立案情况。2、被告人龚承先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龚承先的身份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0月20日14时32分,荥经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龚承先的住宅进行搜查,龚承先被民警当场抓获。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及照片、反宣标语粘贴说明及物证标语,证实荥经县公安局接警后,对安靖乡政府至凰仪一级站路段进行现场勘验,在该段警示牌、电线杆、垃圾池上发现多张反宣标语。在荥经县严道镇新村街41号龚承先住所小区,发现反宣标语3张。对发现的贴纸,公安机关均进行了提取和拍照固定。5、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搜查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制作说明、扣押清单及照片制作说明,证实2015年10月20日,荥经县公安局民警对荥经县严道镇xxxx街xxxx号附xx号龚承先住所进行搜查,在住宅客厅东北角台式电脑桌及抽屉、小茶几、床头柜、衣柜等处搜出涉嫌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电脑、打印机、各类存储介质、纸张等物品。对搜查过程,公安机关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对上述现场查获的物品,公安机关均依法予以扣押并封存。6、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3月28日,荥经县公安局依法将查扣的手机四部、卡套四个、手机卡两张、银色佳能数码相机一部、摄像机两台、蓝色先科语音播放器一个、mp3三个、工行U盾一个、便签本一本发还给被告人龚承先的家属。7、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及物证U盘、TF卡、台式计算机硬盘等,证实公安机关对于查扣的部分物品随案移送情况,相关物品均经当庭出示,被告人龚承先表示是其用于存储法轮功资料所用。8、辨认笔录、照片、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制作说明,证实被告人龚承先现场指认其张贴反宣标语的地点情况。9、荥经县公安局荥公(网安)检〔2015〕01、02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荥经县公安局对从龚承先住所查扣的银色金属U盘1个、TF卡3张、酷派牌手机1部、台式计算机硬盘1块内的数据进行提取,在硬盘内发现若干视频、音频、图片、文档、程序文件,在U盘、FT卡内发现若干视频、音频、图片、文档、程序文件,在手机中发现通讯录、短信息、手机应用程序、媒体等信息文件。公安机关将提取得到的内容刻录成数据光盘。10、雅安市反邪教协会关于对龚承先“9.28”案件中相关资料内容性质认定,证实2016年3月22日,雅安市反邪教协会,对龚承先自制书籍和册子、非法宣传卡片、非法宣传纸质资料、标语、传单、自制光碟等涉案相关资料内容性质进行认定情况。11、证人刘某(龚承先之妻)的证言,证实龚承先是从1993年开始练中功,后国家取缔中功后于2004年左右在网上聊天室认识了一个网友“丫丫”,之后就开始学练法轮功。龚承先找了一本转法轮的书,天天都在看,她和儿子看见龚承先已经开始痴迷了,就劝过龚承先,还闹过好多次,其他亲戚也都在劝。她们曾把龚承先的法轮功书烧了,龚承先还闹着要离婚。她自从开始带孙女后,就很少回荥经,龚承先打印的法轮功的材料和事情,她都不清楚,公安民警从家中搜查出的东西,具体内容公安机关已列在清单上,龚承先平时都是锁起来,她没有看见过。2015年7月29日后的一天,她在自家楼下楼梯防盗门的左侧下水管上看见有蓝色竖条反宣标语。龚承先在2015年参加了“步量山川”的四次活动,都是背的背包,最后一次是新添茶马古道。1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为安靖乡崃麓村村民,2015年9月28日早上10点过,他在凰仪乡老乡政府后面的公路边垃圾池上看见贴有一张宽10厘米左右,长约9寸的彩色纸条,上面有电脑打印的反宣文字,到乡政府沿路上的标志杆、电线杆上都贴有这种写有类似内容的纸条,后来他和村干部一共撕了多张纸条。在前两天,他看见有人到这边旅游,头上都戴有印有“茶马古道”字样的红色帽子。13、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其为安靖乡xxxx村村民,2015年9月26日下午3、4点钟,她在安靖乡xxxx村中街队和下场口附近,看到一个男子在公路标志杆上贴东西,对方穿的是深色衣服,背后背了一个双肩包。经过公路标志杆时,她发现贴的是一张反宣内容的纸条。回家后,她看到一群头戴印有“茶马古道”字样的红色帽子的人。在此之前,她没有在这个公路标志杆上发现贴过类似的东西。1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为安靖乡xxxx村村民,2015年9月28日下午,他和xxxx村村干部在村委会商量事情,村文书李绍忠反映在来的路上看见“观音岗”公路边上的标志牌杆上贴有反宣的标语,村支部书记就让他们回去的时候,将标语撕了。他和李绍忠在到安靖乡政府的路上,看见沿路标志牌杆都有反动标语,纸条宽约3厘米,长约20厘米左右,字都是用电脑打印的方式打印在纸上的。大概撕了7、8张。1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为荥经“步量山川”成员,龚承先也是成员之一。2015年9月26日,“步量山川”团体组织了徒步茶马古道活动,配发了红色印有“茶马古道”字样的帽子。路线为在石佛寺集中,经大通桥、老凰仪、凰仪一级站、到小关结束活动,后各自步行返回。下午3点左右,他们几个人开始返回,在安靖乡崔石埠到安靖乡政府一公里左右的路上,搭载了龚承先,当天龚承先背了一个双肩包。16、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6日,荥经县有一批人到安靖乡步行锻炼身体,下午3点左右,他开车搭接过步行的人,在崔石埠朝安靖乡政府方向约1公里处搭载了一个老头,听说是退休的老师,当时这个人背了个背包,打扮和其他步行的人是一样的。17、被告人龚承先的供述和辩解,供述他2004年经人引导开始修炼法轮功,后来为了继续方便修炼法轮功,他就先后自费买了打印机、U盘、移动硬盘等设备。为了制作标语、传单,又买了打印纸、粘贴纸等,为了制作光盘,买了空白光盘、光盘封面粘贴纸等物品。2010年以后他就开始制作传单、光盘,目的是宣传法轮功。他陆续把做出来的资料先后在荥经县城内的自行车车兜、汽车驾驶室散发,因为光盘大不好带,所以做出来后基本没散发出去。芦山地震后,他开始制作反宣方面的标语,内容和样式都是网上下载的模板。开始用A4纸,因为不方便张贴,在2015年6月后改为不干胶。他在住所楼下楼梯口两边张贴过标语。大约半个月前,他同“步量山川”群友徒步去凰仪茶马古道,回来的时候,他趁没人注意,在路边电杆、路牌等处张贴过涉法轮功的标语。家中电脑硬盘最后的一个分区里面存储了法轮功练功音乐、经文、学员交流的体会、下载的技术资料、标语、传单的内容和模板等。还有手机卡存的是法轮功练功音乐、经文等。家中的法轮功资料,都是从明慧网等网站下载的,然后自己制作成光盘、标语、传单、书籍、护身符及“真相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且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承先从互联网下载法轮功邪教组织信息,并制作成传单、标语、书刊和光盘,并将标语进行张贴,破坏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组织传单和标语300份以上,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承先的辩护人提出龚承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龚承先依法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龚承先犯罪情节较严重,故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认为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人龚承先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按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龚承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一)(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承先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二、荥经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龚承先的法轮功邪教书籍、宣传材料、自制光碟、电脑、打印机、各类打印纸等物品,随案移送的U盘等作案工具,自制铁剑等违禁品,均依法予以没收。(物品清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 涛审 判 员 蒲彦桦代理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被告人龚承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涉案财物罚没清单序号名称数量特征备注1书籍和册子56本自制2刑事控告状4份签名捺印3卡片442张各色纸质打印4资料279张各色纸质打印5反宣标语496张各色纸质、不干胶打印6反宣传单673张各色纸质打印7反宣币82张1元人民币印制8录音带3盒写有“FLG”等字样9法轮功相片5张纸质10笔记本4本手写11光碟93张自制刻录12软盘5张自制刻录13光碟带18个自制打印粘贴14EMS快递单1张条纹码:106147785391215手机号段5套黑白双面打印件16人民币18张1元人民币17各类打印纸5包1419张18各类标签纸4包123张19三寸光盘贴1包20各类塑料包装袋96个21各类空白光盘190张22广告贴3卷23不干胶3卷24固体胶3支25中性笔1盒26各类碳粉6瓶27硒鼓1个惠普Q2612A28光碟保护袋35个29订书机1个30台式电脑1台黑色外壳(含硬盘)31彩色打印机3台惠普M1005银灰色、佳能IP4200银灰色、腾彩IP4880黑色各一台32黑白打印机1台黑色33在用Fiberhome调制解调器1台黑色34在用Tenda路由器1台Tenda牌N3型35闲置调制解调器和路由器1套36打印墨盒等工具若干37IBM移动硬盘1个蓝色38MP41个Portable牌39读卡器5个40TF卡5张41U盘2个42手机1部白色Coolp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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