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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福宇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隆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福宇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隆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连云港久本贸易有限公司,伏林,李沐桐,董美玲,程芸,伏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844号申请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福宇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隆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久本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伏林。被执行人李沐桐。被执行人董美玲。被执行人程芸。被执行人伏祥波。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福宇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隆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连云港久本贸易有限公司、伏林、李沐桐、董美玲、程芸、伏祥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董美玲131660.91元、伏祥波20952.66元银行存款,扣除执行费50400元后,余款已支付给申请人。现被执行人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孙红岭执行员 姚超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