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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5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农鑫农资经销处诉徐军、樊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樊德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5188号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经营者徐军,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被告樊德福,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诉被告樊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樊德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撤回对被告樊德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付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