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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民终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泽艳因与被上诉人韩浪畴、原审被告谢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泽艳,韩浪畴,谢月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6民终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泽艳。委托代理人:李日弟。被上诉人:韩浪畴。委托代理人:赵承玮。原审被告:谢月花。上诉人陈泽艳因与被上诉人韩浪畴、原审被告谢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15)屯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泽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日弟、被上诉人韩浪畴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承玮到庭参加诉讼。谢月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谢月花与陈泽艳已在1993年同居生活,在1994年生育长女,1996年生育长子。2006年7月建造房屋(屯房权证屯字第086**号)。2015年4月8日,谢月花与陈泽艳到屯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6月25日,谢月花向韩浪畴借款42万元,约定一个月内即2014年7月25日一次性还清。到期后,谢月花及陈泽艳以资金紧张为由,仅还10000元给韩浪畴。韩浪畴于2015年8月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谢月花偿还借款42万元及利息109200元(利息双方口头约定为月息2%,每月8400元,算至2015年7月25日,实际利息算至还清借款之日);2、判令陈泽艳对以上借款以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谢月花与陈泽艳承担。原审法院认为,韩浪畴与谢月花之间的借款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韩浪畴提供了借条,证明谢月花向其借款4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明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谢月花应履行还款义务。谢月花与陈泽艳已在1993年同居生活,生儿育女,共同建造房屋。2015年4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谢月花向韩浪畴借款的时间虽在谢月花和陈泽艳补办结婚手续前,但实际上谢月花和陈泽艳已在1993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在此期间双方共同所有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债务也应由双方承担。2014年6月25日,谢月花向韩浪畴借款,由于谢月花逃避债务未出庭应诉,陈泽艳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所以认定该笔借款应属于谢月花和陈泽艳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陈泽艳应负连带责任。现韩浪畴起诉要求谢月花偿还债务,陈泽艳对该笔借款负连带责任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谢月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42万元及利息给韩浪畴。(从2015年8月3日起利息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陈泽艳对谢月花以上借款及利息的偿还负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9092元,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3166元,由谢月花负担。陈泽艳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韩浪畴对陈泽艳的诉讼请求;三、诉讼费由韩浪畴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原审判决认定韩浪畴和谢月花借贷关系成立,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韩浪畴仅凭一张借条就证明与谢月花借款关系成立是错误的。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韩浪畴与谢月花借款关系是否生效,需韩浪畴提供借款交付的证据。作为债权人的韩浪畴并没有提供交付借款的证据或转账凭证、取款凭证加以证明,故无法证明所借款项已依法交付给谢月花,借款合同尚未生效。原审判决没有认真审查出借人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是否交付、出借行为是否符合当地的交易习惯,以及借款双方的亲疏关系及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仅凭一张借条即认定双方借款关系成立极其离奇。二、在韩浪畴提供的借条中谢月花明确了“所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由本人负责”,该借条约定了是谢月花的个人债务,韩浪畴也是明知的,陈泽艳不承担连带责任。三、陈泽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收入稳定,无抚养或赡养事务,没有家庭因经营而对外举债的必要。谢月花近几年在外从事替私彩老板卖彩票或包彩或参与压大小、推牌九等赌博活动。谢月花对外所写借条动辄十几万乃至几百万不等,均为谢月花背着陈泽艳在外从事非法买卖彩票或所借赌债,间或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所借款项并未有用在家庭共同生活。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方不承担偿还责任”的规定。谢月花负责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谢月花出逃应属举证不能,陈泽艳不应承担偿还责任。韩浪畴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二、借款是否存在的问题。借款是真实存在的。首先,韩浪畴不但存在借条,也有部分转账的银行账单,但因为韩浪畴与多人存在业务往来有极多的转账记录,韩浪畴不记得谢月花的银行账号,无法分清,如果陈泽艳能把谢月花的全部银行账号提供出来,韩浪畴可以到银行打印清单。但是,韩浪畴认为,是否存在借款,陈泽艳否认不了,这个问题应该由谢月花到庭才能查清。其次,要说明的是,借款不是一次性几十万付的,而是长期的多次索要,几万有,一、两万也有,有的转账有的现金。因为韩浪畴是做生意的,存在这个支付能力。再次,关于非亲非故而借款的问题。这个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如今社会的借贷关系中,不仅仅存在与亲戚朋友之间,借贷关系的发生首先考虑的是有没有偿还能力,韩浪畴认为谢月花是本地人,家里有两栋楼房,存在偿还能力所以才借款。最后,谢月花借款的目的是什么,跟韩浪畴无关。其实根据韩浪畴的了解,谢月花跟海口老板合作彩票,经常被人中奖,以及做彩票生意好、生活开支大,所以才陆陆续续向韩浪畴以及其他债权人借款,经常拆东墙补西墙,才欠下很多债务。所以,本案没有陈泽艳所说的离奇,是正常的借贷关系。三、至于陈泽艳是否应该偿还的责任。韩浪畴认为,陈泽艳与谢月花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依法应该承担偿还责任。谢月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书面陈述意见。二审期间陈泽艳提供的新证据如下:一份营业执照,证明陈泽艳与谢月花一直经营农机修理店,收人足以应付家庭开支,无需对外举债。韩浪畴对营业执照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性内容不予认可。本院对陈泽艳二审提供证据的认证意见:陈泽艳二审提供的营业执照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谢月花家庭无需对外举债的证明内容。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谢月花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韩浪畴与谢月花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二、陈泽艳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韩浪畴与谢月花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韩浪畴与谢月花之间的借款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借贷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明知,韩浪畴提供了借条,证明谢月花向韩浪畴借款42万元的事实。借款期限到期后,谢月花及陈泽艳还向韩浪畴还借款10000元。另外,作为借款人谢月花因举债逃匿未到庭应诉,应视其对双方的借贷关系无异议。因此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明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谢月花应履行还款义务。陈泽艳主张韩浪畴与谢月花的借贷关系不成立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陈泽艳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谢月花与陈泽艳已在1993年同居生活,生儿育女,共同建造房屋。2015年4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谢月花向韩浪畴借款的时间虽在陈泽艳与谢月花补办结婚手续前,但实际上陈泽艳与谢月花已在1993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在此期间双方共同所有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债务也应由双方承担。2014年6月25日,谢月花向韩浪畴借款,由于谢月花逃避债务未出庭应诉,陈泽艳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且陈泽艳与谢月花还款1万元给韩浪畴,所以认定该笔借款应属于谢月花和陈泽艳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陈泽艳应负连带责任。韩浪畴要求谢月花偿还债务,陈泽艳对该笔借款负连带责任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泽艳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陈泽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92元,由上诉人陈泽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于干审判员  林 敏审判员  卢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素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