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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执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呼伦贝尔市弘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弘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禹强,该公司热力营销部长。委托代理人尹伟强,该公司热力稽查员。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弘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广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弘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扣留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弘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棚户区改造房款1125972元(欠款1103070元、诉讼费9378元、执行费13524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 满 达审判员 特木其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光 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