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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范洪昌与徐惠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洪昌,徐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51-3号申请执行人范洪昌,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徐惠民,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蒙民一初字第01349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惠民的银行帐户存款6000元。转至蒙城县人民法院(户名;蒙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城东分理处,帐号:200000421152103000001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