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行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罗军华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军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1517号原告罗军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田心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广群,该大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军华(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以下简称被告)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动撤销对原告的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军华负担。原告罗军华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简 增 荣审 判 员 董 学 军代理审判员 赵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林颂(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